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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尊重了国家的人权吗?

发表于 2009年2月26日 22:51:30 分类 小周说事 - 3条评论 - 浏览:990 次

 

      2008年6月6日,大学生赵C不用再为自己的名字烦恼了。今天,他通过打官司的途径赢回了这个用了二十年的名字。
      九八六年出生的赵C不服,将月湖分局告上了当地法院。身为律师的赵志荣亲自为自己的儿子辩护,他指出,《姓名登记条例(初稿)》只是部门文件,况且还只是初稿,不具备法律效力。而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却明确规定:“公民享有姓名权,有权决定、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盗用、假冒”。
      法律界人士也普遍认为,因为姓名无法进入户籍管理系统而不允许使用这是站不住脚的。法理上有这么一条:“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。”既然国家法律赋予了公民姓名权,就应该受到尊重。
     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。在这一点上,月湖分局是应该给予赵C更多的尊重。正是如此,鹰潭市月湖区法院今日上午采纳了律师的理由,作出赵C一审胜诉的判决。这意味着月湖区公安局必须允许赵C换领身份证,赵C赢回自己的名字。
      此案折射出的实际上是制度上的冲突。这是全国第一起因为改名字而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,判决结果必将引起社会对公民姓名权的重视。
     
从这个意义上来说,鹰潭市月湖区法院的判决,很好地把握了对人的权利的尊重,让人们能够真切理解到姓名权的具体内容,继而理解公民在这一权利上的自由价值。 
         当然,姓名的自主权,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的取名。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,应当尊重公序良俗。人的姓名虽然是人个体所有,但在使用时却总出现在人际交往这一公共环境当中。因此,姓名的取定,必须考虑到社会的接受程度和善良风俗。从便利的角度看,人们也应当尽量避免用生僻字、过于奇怪的符号结构来作为姓名。
      因此,公权机关需要意识到,对包括姓名权、财产处分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公民的个人权利,应当在基于不违法和不违反善良风俗的前提下,给予最大限度的尊重。
       人权的确是国家赋予的,但是前提在于你得尊重国家的制度和规范!而且国家目前已经规定了,打官司是不能引用宪法条文的。不管从什么角度来说,都觉得赵C这个名字都是不符合制度规范的。
       在这个社会里谁赋予了我们人权,但是我们又谁又给国家便利了呢?既然给你人权了,但是你总不能说别人给了你人权,你却去坑害别人吧!或者说在背后捅人一刀吧!
       更何况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规定精神,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,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。《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》已明确要求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。公安机关发现常住人口登记表、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未使用规范汉字填写的,应请本人协助更正,并免费为其办理更正后的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等。
        国家给予了你权利,你可以行使这个权利。但是你可以因为这个原因而去违背国家给予你权利的规定吗?如果你一旦破坏了这样的权利规定,那么你的权利谁赋予给你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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